欢迎访问湖北成教网 !主要为湖北成人高考考生提供报考政策解读及报名指导服务,网站信息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官方信息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www.hbea.edu.cn为准。

湖北成教网logo

网站首页 成教政策 成教简章 成教院校 成教专业 录取分数线 成绩查询 成考视频 成教问答 网上报名
湖北成人高考报名流程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条件 报考费用 考试科目 加分政策 准考证打印 现场确认 录取查询 成教分数线 成绩查询 历年真题
快速导航关闭
招生院校
招生专业
报考指南
各地区成人高考信息汇总
真题辅导
专题
湖北成教网 > 成人高考复习资料 > 专升本 > 民法 > 2020年湖北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整理(4)

2020年湖北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整理(4)

整编:湖北成教网 日期:2020-01-02 14:23:53 阅读: 交流群+
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汇总(4)
 
湖北成教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汇总(4)介绍如下,本次主要汇总的内容是“监护”“住所”两个概念以及相关知识点。
 
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汇总(4)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六、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七、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八、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汇总(4)就介绍到这里了,大家平时要多抽时间背诵记忆这些重难点知识,到考试时才能有足够积累帮助自己答题。

编辑推荐:

湖北成人高考英语考哪些内容 怎样才能拿高分?
湖北成考数学答题技巧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湖北成教网 www.hbcj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hbcjw.com/minfaz/10975.html

湖北成人高考提升便捷服务

湖北成教网考生微信公众号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版权所有,本网站内容禁止转载

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官方信息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发布为准

报名地址: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A座2楼(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东区34号)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1592号   鄂ICP备14009716-5号

考生在线咨询

湖北成教网微信公众号 湖北成教网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

在线咨询

考试科目

招生问答

网上报名

考 生 群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