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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四章考点复习(2)

整编:湖北成教网 日期:2017-06-08 11:20:40 阅读: 交流群+
2017年湖北成教专升本《民法》第四章考点复习(2)
 

 2017年湖北成人高考仅剩4个月左右的时间,虽然听起来时间很长,但是对于许多已经工作的成教考生来说,从现在开始就要进入2017年成人高考的复习了。为此,湖北成教网特整理了2017年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仅供广大2017年湖北成教考生参考学习。

 三、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这是以法人设立的法律根据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这是学者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直接产物。依公法设立、目的事业直接由法律规定、加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各级国家机关法人等;依私法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这是对私法按照其形成的基础不同对法人进行的分类。社团法人是指以一定数量社员为前提,以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二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为前提,实现一定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这是依法人活动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凡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称为公益法人;凡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称为营利法人。

  (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依法人的国籍可以将其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关于国籍的确定标准,有不同的学说,如设立人国籍地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多数国家采取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按照这一标准,凡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的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五)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各种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等。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即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图书馆、医院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指非国有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创办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非营利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等。

  四、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一)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由于具有团体性以及与自然人自然属性上的差异,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比较,也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其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 有_般性,他可以享有法律范围内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 限制。

  2.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体、生命、年龄、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法人 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但不能享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如肖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法人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 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虽然和公民一样,也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两者的行为能力并不完全相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的特征: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两者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而自然****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问并不一致,是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也是特殊的。 因此,各个法人彼此的行为能力也并不一样。 ’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承担其法律效果,这是由法人是社会组织的特点所决定的。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

  (三)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良事责任的资格。这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能力。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将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基于公平理念,也应当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此推之,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名义进行的行为,应由所代表的法人承担。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负责。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第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第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第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第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第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第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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