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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考点复习(2)

整编:湖北成教网 日期:2017-05-27 14:48:07 阅读: 交流群+
2017年湖北成教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考点复习(2)
 

  2017年湖北成人高考仅剩5个月的时间,虽然听起来时间很长,但是对于许多已经工作的成教考生来说,从现在开始就要进入2017年成人高考的复习了。为此,湖北成教网特整理了2017年湖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仅供广大2017年湖北成教考生参考学习。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踪的概念及要件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之设立财产管理人的法律制度。其要件有:

  (1)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从该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持续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与其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3)经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中应规定下落不明者作出答复的期限,期满后仍无下落的,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宣告死亡的概念及要件

  宣告死亡,是指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的精神,宣告公民死亡应具备以下要件和程序。

  (1)公民下落不明达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失踪时间必须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问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应当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代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从代管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得税款和债务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

  宣告死亡的后果与自然死亡一样,即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其配偶可以另行缔结婚姻关系,其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进行处理。

  五、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专人以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称监护人,被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叫被监护人。

  (二)监护的设定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设定监护的方式: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民法通则》直接规定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三)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

  《民法通则》第16条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三种:

  (1)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其监护人。

  (2)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3)没有(1)、(2)项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其他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的亲属、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

  (四)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依法所应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不受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设定权利,履行义务,如订立合同、参加继承、接受赠与等;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经济单位,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它具有如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这里的“户”的含义是指工商管理登记上的户。

  2.个体工商户从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商业经营活动。这里所说的工商业包括各种工业和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非农业性经营活动。

  3.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须依法律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才能成立。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表现为:

  (1)自然人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2)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以家庭成员中某一个人的名义申请登记,但实际上是用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4)夫妻一方经营,其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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